观点
多少有点尴尬!
一个市政府发布的规范职业打假人的文件面临着被职业打假人“规范”的结局。
(资料图)
2022年7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发布《印发关于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 [2022] 18号)文件,意图“通过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制定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来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该文件由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于2022年7月1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十二部分,包括总体要求、职业投诉举报的认定、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严格审核举报奖励程序、完善投诉调解机制、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强化行刑对接、加强信息化保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
文件发布后,引来了一些业内人士的强烈反馈,有的激动高呼“江西宜春,对职业打假人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云云。
遗憾的是,文件发布没几天,江西职业打假人杨开伟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发现该文件根本就没有通过司法备案。
2003年开始实施《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身先违法,这多少有点尴尬。
不过,更尴尬的事情还在后面。杨开伟后来发现该文件中的诸多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有冲突,后向江西省司法厅提出审查建议。
2023年1月13日,江西省司法厅对杨开伟的审查建议作出书面答复,内容为:
杨开伟:
你对《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关于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 [2022] 1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审查建议的申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将该文转至省法律顾问团协助审查,并将你的审查建议和省法律顾问团的反馈意见转至宜春市政府,请他们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经反复沟通和协商,宜春市政府复函同意对以下5个方面内容予以修改:
1、关于职业投诉举报的认定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提法,将《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段第(一)项“购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修改为“购买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是否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时删除《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段第(六)项。
2、关于严格审核举报奖励。《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段中“对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本意是对本次投诉举报行为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奖励,表述上存在歧义,将进行修改。
3、关于投诉举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通知》第五部分第三段对投诉举报需要提供材料的表述不够精准,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拟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对受理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4、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决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予规定。
5、关于行政复议审查。结合行政复议实践,拟删除《通知》第八部分第二段中“对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且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影响市场秩序的,集中受理复议机关办理机构要继续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规定。
宜春市已将《通知》纳入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将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对该文进行修改。我厅会密切关注,做好后续跟进工作。
专此答复
看来,当初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该文件时是夹带了不少“私货”的。
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本公号已经谈过无数遍,在涉及到市监部门的职权上无非就是“投诉”和“举报”而已。对于“投诉”行为,行政机关无权责令赔偿,赔不赔,如何赔,是经营者的事情;而对于“举报”,行政机关则应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在涉及违法行为上,囿于各种因素,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不愿查、不想查,这才是职业打假人和市监部门存在所谓“冲突”的真相。试问,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是违法行为,市监部门的职责也是查处违法行为,两者的目的并不冲突,职业打假人挣不挣钱,只要不违法,与你市监部门有何干系?
然而,有些市监部门打着所谓“反对牟利”的旗号,将“投诉”和“举报”混为一谈,遏制打压职业打假人,以减轻自己的工作责任。这样通过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达到部门私利的行为多多少少有点无耻了。
也希望宜春市市监部门下次起草相关文件时,将一颗“公心”放在中间,知道什么叫“本职工作”,知道什么叫“执政为民”,这样就不会闹出笑话,也不会连累市政府 “坐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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