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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心科技”)拟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 除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外,与“研发中心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无变 化,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关事宜,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25 号)核准,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21 号)。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 1 —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截至会审议批准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 7,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对应收益,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号 合计 45,985.80 37,639.18三、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项目”的基本情况 “研发中心项目”由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格之路”)在现有土地上新建厂房实施,建设期为两年,计划总投资 — 2 —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费用名称 合计(万元) 项目总投资 13,669.69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实施主体 调整后实施主体 上格之路 农心科技、上格之路 “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中涉及“产品登记认证费”的实施主体不进行调整,仍由上格之路继续实施,使用募集资金 2,200.31 万元,除此之外, “研发中心项目”中其他的投资建设内容均调整为由公司实施,故为联合实施。 实施地点的调整主要针对“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或者建设地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为:“研发中心项目”中产品登记认证费仍在调整前实施地点即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11 号实施,“研发中心项目”中其他建设投资事项,即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在调整后实施地点即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道的宗地编号为 GX3-41-11 的工业用地实施,调整前实施地点及调整后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 调整前实施地点 调整后实施地点 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11 号; 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地点坐落 西安市高 新区细柳街道的宗地 编号为 GX3-41-11 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属 陕(2018)周至县不动产权第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与西安市自然资 — 3 — 格之路所有。 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GX02510) ,该合同 标的之工业用地作为“研发中心项目”新 增实施地点,该项土地价款已于 2022 年 办理该项土地权属证书。 调整后实施地点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公司已取得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2 年 12月 5 日 出 具 的 《 陕 西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确 认 书 》, 项 目 代 码 为 :内容中包含了“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等相关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费除外)。 该项目中,涉及“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费除外)的资金来自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8,669.69 万元,不足部分及其他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筹资金。 (三)本次调整的原因 “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对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才及技术集聚水平等因素依赖度较高,经公司综合考量评判,新实施地点相较于原实施地点,在各方面均占据优势地位;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能够更好地推动项目实施。 (四)本次调整后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项目”在公司、上格之路之间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序 投资费用名称 合计(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实施主体 号 — 4 — 项目总投资 13,669.69 10,870.00 - “研发中心项目”按实施主体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仍为 13,669.69万元。由公司实施的部分内容投资金额为 8,669.69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8,669.69 万元,如发生不足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由上格之路负责实施的“产品登记认证费” 投资金额为 5,00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2,200.31万元,不足部分由上格之路以自有资金予以补足。四、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本次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及《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 5 —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同意授权董事长并同意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 — 6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七、备查文件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 7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8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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